常理辨真凶
一个姑娘在河里洗衣服,她把一对金戒指放在岸边的石头上。
来了一个无赖趁姑娘不注意把戒指偷走,被姑娘发现了,无赖不愿意归还。
于是,两人拉拉扯扯来到了县衙。
县令查问无赖,无赖说:“这是我死去的母亲留给我的。”
县令说:“此案没有旁证,干脆你们一人拿走一只戒指算了。”
无赖马上表示同意,姑娘死活不愿意。
县令说:“现在事情已经很清楚了,戒指就是这位姑娘的。因为那本来就是她的东西,所以她不愿意无缘无故地送给别人。而无赖不花任何代价就得到一只金戒指,他自然爽快地答应了。”
就这样,县令通过姑娘和无赖各自的态度,按照常理推断出了金戒指真正的主人。
《折狱龟鉴》记载了这样一则案例与此类似:
前汉时,临淮郡有一个人拿着一匹双丝的细绢到集市上去卖,半路上遇雨,便把细绢打开披在身上挡雨。
有个人从后面赶来,请求和他一同用细绢遮雨,他答应了。
到雨止天晴当要分别时,却为这匹细绢相互争吵起来,两人都说细绢是自己的,扭扯着到了官府各自还是这样说。
太守薛宣(薛宣是西汉时期东海郊人。西汉末年的著名丞相,同时也是敬武公主的夫君。)
仔细查对了很长时间,两人没有一个肯低头认输。
薛宣说:“一匹细绢的价值只有几百文钱,哪里值得自找麻烦,前来官府衙门里打官司!”
随即盼咐骑吏将那匹细绢从中间剪断,每人各给半匹。
他们走出衙门,薛宣立即派骑吏跟在后面偷听说些什么。走在后面的那个人不断说太守的恩赐,细绢的主人却喊冤不止。
薛宣知道这一情况后,就把那个请求遮雨的人抓回追问,那人只好低头认罪。
基于准确的心理分析:
诈骗者尽管没骗得整匹缣,而分到一半本不属自己的财物,自然会表现出高兴、感激的神情;绢的所有者在无法证明对方行骗时,被迫接受了太守的“不公正”判决,自然会发泄出冤屈、不满的怨言。这种相反的心理状态之所以必然流露,就因为客观上存在受益和受害的实况。而太守假装成“各打五十大板”的糊涂官,更促使双方、尤其诈骗一方显示其真实情绪,根本料不到是在用计测试。